1 范围
本技术规程规定了无公害肉牛生产中的环境、引种和购牛、饲养、防疫、管理、运输、废弃处理等涉及到肉牛饲养管理的各环节应遵循的技术操作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程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8596 畜禽场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407.3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要求
NY 5125 无公害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126 无公害肉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127 无公害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 5027 无公害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5128 饲用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3 饲养管理
3.1 引种
3.1.1 购入种牛要在隔离场(区)观察不少于15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
3.1.2 不得从有牛海绵状脑病及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牛只、胚胎、精、卵。
3.1.3 必须引进牛只时,应从非疫区引进牛只,并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1.4 牛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没有接触过其它偶蹄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
3.2 牛场环境与工艺
3.2.1 牛场环境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牛场的放牧和饲草、饲料条件,牛场应建在地势干燥、排水良好、通风、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
3.2.2 牛场周围1km以内无大型化工厂、采矿厂、皮革厂、肉品加工厂、屠宰厂或其他畜牧场等污染源。牛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0.5km以上,牛场周围有围墙(围墙高>1.5m)或防疫沟(防疫沟宽>2.0m),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3.2.3 牛场管理区、生活区、生产区、粪便处理区应分开。牛场生产区要布置在管理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隔离牛舍、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牛处理区设在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
3.2.4 场区内道路硬化、裸露地面绿化,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并及时清扫和定期或不定期消毒。场内垫料应定期消毒和更换,保持料槽、水槽及舍内用具洁净。
3.2.5 实行按生长阶段进行牛舍结构设计,牛舍布局符合实行分阶段饲养的要求。按体重、性别、年龄、强弱分群饲养,对所有牛用打耳标等方面编号。
3.2.6 牛舍设计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有便于废弃物排放和处理的设施。
3.2.7 牛舍设计应通风、采光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规模含量。温度、湿度、气流、光照符合肉牛不同生长阶段要求。
3.2.8 饲养区1km内不应饲养成其它经济用途动物。饲养区外1km不应饲养偶蹄动物。
3.2.9 牛场应设有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防止泄露、溢流、恶臭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3 饮水
3.3.1 饮水应符合人类的饮水标准,水质无污染、无毒无害。
3.3.2 饮水设备不能漏水,以免弄湿地面或粪便。饮水设备应经常或定期清洗消毒,避免细菌孳生。
3.3.3 禁止在肉牛的饮水中添加使用激素类药物。详见附表三。
3.4 卫生消毒
3.4.1 消毒剂
消毒剂要选用对人和牛安全,对设备没有破坏性、没有残留毒性,消毒剂的任一成分都不会在牛体内产生有害积累。
3.4.2 消毒方法
3.4.2.1 喷雾消毒,对清洗完毕后的牛舍、带牛环境、牛场道路和周围以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等用规定浓度的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进行喷雾消毒。
3.4.2.2 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洗手、洗工作服或胶靴进行消毒。
3.4.2.3 紫外线消毒,人员入口处设紫外线灯照射至少5min。
3.4.2.4 喷洒消毒,在牛舍周围、入口、产床、和牛床下面撒生石灰或火碱液进行消毒。
3.4.2.5 火焰消毒,用喷灯的火焰对牛只经常出入的产房、培育舍等地方,每年进行1~2次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3.4.2.6 熏蒸消毒,用甲醛等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3.4.3 消毒制度
3.4.3.1 环境消毒:牛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液或撒生石灰消毒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一次。在牛场、牛舍入口处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或煤酚皂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3.4.3.2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牛舍,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并经紫外线照射进行消毒,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应更换场区工作服和工作鞋,经紫外线照射消毒,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线行走。
3.4.3.3 牛舍消毒:每批牛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牛舍,然后进行喷雾消毒。
3.4.3.4 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具、饲料车等进行消毒,可先用0.1%新洁尔灭或0.2~0.4%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的室内用福尔马林熏蒸消毒30分钟以上。
3.4.3.5 带牛消毒:定期进行带牛消毒,有利于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和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常用于带牛消毒的消毒药有0.3%过氧乙酸、0.1%新洁尔灭、0.1%的次氯酸钠等。
3.4.3.6 对成年种公牛和母牛定期浴蹄和修蹄。
3.5 灭鼠
使用器具和定期投放灭鼠药,投放鼠药要定时、定点,及时收集死鼠和残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以保证安全。
3.6 杀虫
为防止昆虫传播传染病,必须经常使用高效低毒的抗寄生虫药物驱虫,驱虫程序要在兽医报导下按照附件八的标准用药。
3.7 病、死牛处理
3.7.1 牛场不应出售病牛、不明原因的死牛。
3.7.2 需要处死的病牛,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扑杀,传染病牛尸体要焚烧或深埋(所埋深度应为尸体距离地面大于1.5m)处理。
3.7.3 有使用价值的病牛应隔离饲养、治疗,病愈后归群。
3.8 废弃物处理
牛场废弃物须经无公害处理后方可作为农业用肥。处理方法可用堆积生物热处理法、牛粪干燥处理法等。
4 无公害肉牛饲料使用规程
4.1 饲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
4.1.2 青绿饲料、干粗饲料不应发霉、变质。
4.1.3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件四和五的要求。
4.1.4 含有饲料添加剂的应做相应的说明。
4.1.5 非蛋白氮饲料的用量,非蛋白氮提供的总氮含量应低于饲料中总氮含量的10%。
4.1.6 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微生物品种和经农业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1.7 不应使用除蛋、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
4.1.8 不应使用抗生素滤渣作肉牛饲料原料,使用含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执行休药期。
4.1.9 不应牛体内埋植或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和激素类等违禁药物。
4.2 饲料添加剂
4.2.1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
4.2.2 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件四和五的要求。
4.2.3 饲料中使用的各类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农业部 允许使用的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详见附件六。
4.2.4 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取得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批准文号的产品或取得产品进口登记证的境外饲料添加剂。
4.2.5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附件七执行。
4.2.6 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详见附件七的休药期规定。
4.2.7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照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 粗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3.1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4.3.2 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附件五的要求。
4.3.3 肉牛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应使用违禁药物。
4.3.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4.3.5 使用时应遵照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5 无公害肉牛饲养兽医防疫规程
5.1 疫病预防
5.1.1 工作人员要求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进入生产区并经过紫外线消毒进行无污染操作。
5.1.2 免疫接种
肉牛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和免疫方法。
5.2 疫病监测
5.2.1 牛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实施,肉牛饲养场积极配合。
5.2.2 肉牛饲养场常规监测的疫病至少应包括:结核病、布病。
5.2.3 不应检出的疫病: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牛海绵状脑病。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5.2.4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抗体测定,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反馈肉牛饲养场。
5.3 疫病控制和扑杀
肉牛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5.3.1 驻场兽医或就近兽医中心站应及时进行诊断,立即封锁现场采集病料送权威部门确诊,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5.3.2 确诊发生口蹄疫、蓝舌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时,肉牛饲养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检疫、扑杀等措施。
5.3.3 发生牛海绵状脑病时,除了对牛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病牛的亲代和子代。
5.3.4 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牛的尸体进行深埋或无害化处理。
5.3.5 发生碳疽时,焚毁病牛,对可能污染点彻底消毒。
5.3.6 发生牛白血病、结核病、布病等疫病,发现蓝舌病血清学阳性牛,应对牛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5.4 记录
每群肉牛都应有相关的资料记录,其内容包括:肉牛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消毒情况,无公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疫苗免疫情况。肉牛去向。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6 无公害兽药使用规程
无公害肉牛饲养者应供给肉牛充足的营养,所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饮水应符合规定,加强饲养管理,净化和消毒饲养环境,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体系,防止肉牛发病和死亡,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药品和抗生素的使用。一旦发病应经兽医准确诊断,必要时做药敏实验,以便对症下药防止滥用药物,应优先选用副作用小不产生组织残留的药物。
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6.1 优先使用疫苗预防肉牛疫病,应结合当地情况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
6.2 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6.3 允许在兽医指导下用于肉牛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兽用中药材、 中药成方制剂。
6.4 允许在兽医指导下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常量、微量元素补充药、营养药,电解质补充药、维生素类药和助消化药。
6.5 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6.6 允许使用附录A中的抗寄生虫药、抗菌药和药物添加剂,使用时应注意经下几点:
6.6.1 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6.6.2 休药期严格遵守附件八中规定的时间;
6.7 慎用作用于神经系统、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泌尿系统的兽药及其它兽药。
6.8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6.9 禁止使用附件九中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7 资料
7.1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
7.2 牛只标记和谱系的育种记录必须完整。
7.3 发情、配种、妊娠、流产、产犊和产后监护的繁殖记录。
7.4 哺乳、断奶、转群的生产记录。
7.5 种牛及肥育牛来源、牛号、主要生产性能及销售地记录。
7.6 饲料及各种添加剂来源、配方及饲料消耗记录。
7.7 建立并保存肉牛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动物的预防和治疗记录包括患病肉牛的畜号和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及主要成分、给药途径及剂量、治疗时间和疗程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所用药物名称(商品名称及有效成份)剂量和疗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