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所有面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必须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减负办审核,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文件,加重农民负担。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收费,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向农民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严禁在规定水价之外多收乱收费用。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严禁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课一辅”。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三、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公示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涉农收费政策宣传和公示。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收费公示栏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各涉农收费部门要在收费场所,各乡镇和村要在公众活动比较集中和醒目的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监督员姓名等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明查暗访。各级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明查暗访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对越权审批、越权定价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规范;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