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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日期:2024-05-09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    作者:西农网    浏览:3    评论:0    
核心提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73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共同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所有面向农民收费的文件,必须通过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会同省减负办审核,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文件,加重农民负担。所有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标准收费,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和群众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涉农公益性服务变为有偿服务,严禁向农民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管理。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严禁在规定水价之外多收乱收费用。农村用电价格严格按用电类别执行电价政策,严禁混淆用电类别向农民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课一辅”。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三、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公示形式,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涉农收费政策宣传和公示。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收费公示栏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各涉农收费部门要在收费场所,各乡镇和村要在公众活动比较集中和醒目的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监督员姓名等公示,提高政策透明度,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明查暗访。各级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明查暗访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对越权审批、越权定价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规范;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标签: 农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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