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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日期:2013-12-28     来源:西农网    作者:西农人    浏览:43    
核心提示:目录【法规】【基本概念】【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法规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概念

  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
  其他法律:(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
  地方性法规: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
  自治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冲突解决:由于存在普遍性和局部性的问题,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虽然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出发,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规,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提请国务院裁定适用问题。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也需要国务院裁定解决。

地方政府的立法权

  一般地方的立法权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
  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是一般地方的首要的和主要的立法权,是一般地方的最主要的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主要是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行使这一权力所产生的地方性法规,在法的体系中位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但它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同时,地方性法规也是一般地方解决本地具体问题的主要的法的形式。一般地方的立法主体,主要就是通过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来实现对本地重大事项的法的调整。

   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归属,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俨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此,揭开了中国地方立法改革、立法体制改革以至整个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改革的序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成为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的非常重要的概念和事物。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地方进一步增多。根据现行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和变动地方性法规作为一般地方的最主要的立法活动,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对它的进行,规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和保障制度。其一,地方性法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得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其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应当予以批准。其三,地方性法规可以就法定事项范围做出规定,不得就应当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做出规定。其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是一般地方立法又一项常规性立法权。这一权力的法定来源是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直接确定。有权制定和变动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这些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自治区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政府,还可以根据本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规章。为保障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和变动,得以正确、慎重地进行,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国务院有权改变不适当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有权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它是中国法的形式或渊源体系中最低的一种法的形式或渊源,但它的数量多,调整范围大,规范具体,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有积极而行之有效的作用。它同地方性法规一起,为实现各有关地方的立法调整,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在依法实施本地行政工作过程中,更赖地方政府规章。
  (三)根据授权立法
  同其他方面或立法主体相比,一般地方根据授权可以行使的立法权,来源和种类更多些。包括:其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将应当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种立法权调整的事项,一般不涉及国家主权、刑事法律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司法制度等方面的事项。其二,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授予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权力,授予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其三,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授予本级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被授权机关必须严格按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这些年来,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授权所进行的立法对该地法制和多方面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立法法产生后,情况发生变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授权立法权今后通常仅存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立法或授权经济特区立法的情况下。这就是说,今后一般地方立法通常不存在授权立法问题了。但一般地方立法已存在的授权立法权,立法法也未予撤销,因而继续有效。
  (四)其他
  一般地方立法权还包括一定的立法监督权在内。这种立法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上述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政府有权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还表现在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违背授权要求的法规或规章,必要时还可以撤销授权。

   需要指出,由于地方立法制度尤其是立法权限划分制度和地方人大会议制度等还有待完善,在现时期一般地方立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只有很少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人制定。这种由人大常委会包揽地方立法权的现象,亟待转变。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

  1984年颁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权限应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要特别要予以指出的是:《自治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其修改通过程序:“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也就是说,这一法律约定了即便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自治法》,也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较为特殊的地方性法规,其批准和备案制度远远高于一般性法规。但在《立法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可以发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这意味着《自治法》关于“上级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不能完全被列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变通权只有停止权。在这里自治权被部分的侵害和剥夺了;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要依据行政法规来审查其合法性,这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被部分侵害和剥夺了;其三,由于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其所在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而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省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没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权,自治法实际上赋予了他们以批准权,而批准权的获得又意味着部分立法权的获得。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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